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负责人:吴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金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经理。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红星社区办公楼四楼。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被执行王金亚、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02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金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593元、利息13695.89元及滞纳金8022.4元,被执行人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8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转付申请人14347.23元。被执行人名下豫S×××××现代牌汽车已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三、2021年6月9日前往信阳市不动产管理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及房产信息。 四、2021年7月15日已将被执行王金亚、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 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03018.29元及相应利息,尚有88671.0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明安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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