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森刚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樟深路20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执行人林天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8080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4月19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711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天华名下牌号为闽D×××××的车辆机动车状态为已注销,无法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