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余鲁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姜招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朱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勋,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志,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余隆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余鲁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招余与被执行人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玉屏鲁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盖公司)对本案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鲁盖公司称,请求撤回(2020)黔0622执5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玉屏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黔06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判决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赔偿鲁盖公司损失2,320,709元。判决生效后,姜招余作为鲁盖公司的股东以鲁盖公司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玉屏法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鲁盖公司认为姜招余无权代表鲁盖公司申请上述案件的强制执行,经鲁盖公司股东决议,撤回上述案件的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姜招余与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06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赔偿第三人贵州玉屏鲁盖矿业有限公司损失2,320,709元;二、驳回原告姜招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2元,由原告姜招余负担10,887元,被告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负担25,365元。”,被告朱华生对判决不服上诉,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华生、余隆球、余鲁鲁逾期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姜招余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鲁盖公司认为姜招余无权代表鲁盖公司申请上述案件的强制执行,经鲁盖公司股东决议,申请撤回上述案件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盖公司请求撤回案件的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贵州玉屏鲁盖矿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敦齐

审判员  廖美君

审判员  杨志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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