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生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上午村。
法定代表人:于佳新,职位村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生民与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民、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佳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生民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12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上午村村东河滩开垦荒地1.5亩并栽种了杨树。2011年因滦河生态防洪工程项目占地,地上附着物被收量,原告开荒地上共有5-10公分杨树11棵,3-5公分杨树14棵,3公分以下杨树19棵。2013年5月2日,原告地上附着物经河北省金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3125元,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与其他村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由政府拨付给被告,被告按评估的滦河生态防洪工程项目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被告辩称
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张生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起诉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张生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的树木补偿款已发放到被告,被告理应及时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生民补偿款312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迁安市杨店子街道上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