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祖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孙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陆祖琴与孙俊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永法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陆祖琴以孙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俊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子女生活费159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16个、网络账户3个,因存款余额畸少而未划拨。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尚有2013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子女生活费159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2297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