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跃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马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跃康与马菊梅一案中,已向马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豫1202民初714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菊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菊梅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