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刘亮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钟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明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老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创大公司)与被告王明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创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钟慧、穆朝文,被告王明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淮南创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淮南创大公司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所扣工资193724.24元;2.依法判决淮南创大公司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度安全奖50000元;3.王明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明好因其个人承包原因产生纠纷,造成企业损失,淮南创大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关算账资料,但王明好一直未能提供,故淮南创大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专题会议,经研究决定对经核实应当由王明好承担的费用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淮南创大公司认为,因王明好过错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王明好应当予以赔偿,淮南市创大公司不服潘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定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王明好辩称,一、王明好不是适格主体,淮南创大公司所诉王明好,其理由为王明好是承包者,实际上承包合同相对人是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而不是王明好。二、淮南创大公司所诉损失,实际上是淮南创大公司克扣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129万元,而不是淮南创大公司的损失,此事已由法院判决认定。三、淮南创大公司克扣王明好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捏造事实,恶意诉讼,严重侵犯了王明好的合法权益,王明好在任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为2014年-2016年,后回到创大环境治理工程分公司(原鑫达公司并入创大公司)上班,期间并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淮南创大公司克扣王明好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此行为侵害了王明好的合法权益。综上,淮南创大公司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诉讼,其本意是侵害王明好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淮南创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7)皖040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4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由于王明好承包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期间造成淮南创大公司损失1288578元。王明好质证意见:对两份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实际上这个款项不是王明好给淮南创大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正常的经营关系,这笔款项本身就是王明好的公司的款项;飞天门窗厂干的淮南鑫达公司的活,工程款共八项,竣工后,工程款由原谢一矿直接打到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408100元。本院认为,该判决系生效判决,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2、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一二审判决淮南鑫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288578元,会议纪要第四条载明根据王明好与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经营协议,这笔款项结算后差额部分由建安公司承包人王明好自行承担,每月从王明好工资中扣回,淮南创大公司扣减王明好工资是有事实依据的。王明好质证意见:对会议纪要形式要件无异议,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对会议纪要中涉及的一二审判决无异议,涉及的承包经营协议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会议纪要决定让王明好承担损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涉及的承包经营协议,不是以王明好的名义签订,而是以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本院认为,该会议纪要证实淮南创大公司克扣王明好工资的原因是飞天门窗厂起诉建安公司与淮南鑫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经一二审判决淮南鑫达公司承担飞天门窗厂工程款共计1288578元,淮南承担公司称该款项为支付的工程款1245003元和利息43575元的合计,本院予以确认;对该会议纪要中研究的应当从王明好每月工资中扣回的决定,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3、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经营协议,证明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明好作为乙方在2014年2月27日签订了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经营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尤其第九条第四款乙方的责任中,王明好承担工人工资、税费,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应由王明好承担。王明好质证意见:乙方以甲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必须要报请总公司批准盖章,我手中无公章;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虽然协议是原件,但乙方的盖章位置与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不同,因此,对淮南创大公司所举该份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淮南创大公司依据协议第九条第四项推定王明好要承担债务,实际上改条款是指安全生产问题,不是债权债务问题,任何企业都不能保证一直盈利,因此,淮南创大公司扣减王明好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该承包经营协议仅证明王明好承包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对于第九条第四项约定的内容能否证明淮南创大公司的证明观点,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分析认定。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4、会计凭证、税务发票及附件22张,证明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2月15日,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总共施工八项工程,工程款总额为1408390元。王明好质证意见:无异议,这笔工程款被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截留了。本院认为,该证据虽证实工程款总额为1408390元,但生效判决认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鑫达建安分公司尚欠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5、付款凭证及附件33张,证明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王明好以材料款的名义共计领款652000元,即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王明好质证意见:我没有领取这么多款项,总共领取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5万元,还欠125万元,有一二审判决认定;即使王明好领取材料款的行为存在,也不能证明就是这笔款项,一二审判决认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结算,尚欠工程款1245003元,与淮南创大公司证明的652000元均是工程款不相符,因此,对这些付款凭证不予认可,具体数额以王明好本人意见为准。本院认为,王明好即使领取652000元,但一二审生效判决已认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尚欠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故对淮南创大公司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6、2020年3月工资表,证明返还2019年度正科级干部不同的风险抵押金。王明好质证意见:没有给我发2019年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2018年度安全奖,即风险抵押金,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7、2018年财务收据及银行回单,证明正科级干部已经全部缴纳了2018年度风险抵押金50000元。王明好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证据8、淮南创大公司创大政[2019]1号文《关于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证明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有依据。王明好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是2018年度安全奖,即风险抵押金,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王明好提供的证据1、2014年-2016年建安公司收入结算情况单,证明八项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为1408100元,工程款已由原谢一矿打入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上。淮南创大公司质证意见:这是王明好所承包的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收入支出情况,与我方所举会计凭证、税务发票及附件22张一致。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2014年-2016年建安分公司收入结算情况,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结算工程款为140.81万元,淮南创大公司认定与其提供的22张会计凭证及税务发票及附件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对王明好提供的证据2、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公司的承包是法人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合同相对人的乙方不是王明好个人,而是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协议中甲方责任第八条第一项,甲方为乙方支付承包期内在岗员工的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乙方是集体承包。淮南创大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以原件为准,证明观点不能成立,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承包淮南鑫达建筑安装公司不能成立,不是集体承包,是王明好个人承包。本院认为,该承包经营协议系复印件,内容与淮南创大公司提供的承包经营协议原件一致,经审查,原件上乙方仅王明好个人签字,无任何单位公章,不能证明王明好所称系集体承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王明好的证明观点,不予采纳。

对王明好提供的证据3、仲裁庭审笔录,证明2018年1月-2021年1月,淮南创大公司克扣我工资197324.24元,2018年安全奖5万元。淮南创大公司质证意见:不能证明王明好的证明观点。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否证明王明好的证明观点,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分析认定。

对王明好提供的证据4、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人员名单(创大公司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提供的),证明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就有返还,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就没有返还。淮南创大公司质证意见:对三性有异议,没有仲裁委员会盖章,没有合法的证据来源。本院认为,经本院核实,该证据原件在仲裁委员会,该证据文头载明创大公司2019年参加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人员名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2018年度安全奖,即风险抵押金,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王明好提供的证据5、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证明淮南创大公司扣我工资,我只有到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仲裁40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24万余元。淮南创大公司质证意见:只能证明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不能证明王明好的观点。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如何乙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系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同时系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单位,王明好系建安分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3月,飞天门窗厂与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合同》,约定飞天门窗厂全额垫资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因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2016年12月31日,飞天门窗厂与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经结算,尚欠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同年6月5日,飞天门窗厂向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7年8月9日,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14年-2016年建安分公司收入结算情况单,证实收入结算情况单上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为140.81万元,案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皖040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判决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及利息43575元(2017年8月1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驳回飞天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皖04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入淮南创大公司,王明好调入淮南创大公司工作,担任淮南创大公司成立的环境治理工程分公司经理,职级正科级,后分别调入淮南创大公司成立的望升分公司等单位工作。2017年12月12日,淮南创大公司召开关于原鑫达建安公司债务纠纷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飞天门窗厂诉建安分公司与鑫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一案二审判决书已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鑫达公司负担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88578元,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支付该笔款项,支付之后与建安分公司承包人王明好进行清算;2、创大公司党委责令王明好提供承包建安分公司期间相关算账资料,与创大公司对账,如实反映建安分公司承包期间的资金结算情况;……;4、依据承包合同,以法院判决的1288578元为依据,与承包人王明好清算之后的差额部分由建安分公司承包人王明好自行承担;5、对建安分公司王明好在承包期内经核实后应当承担的差额部分从王明好每月工资中扣回。”淮南创大公司按照一二审判决已支付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及利息43575元。淮南创大公司称已电话告知王明好,未举证证明,且王明好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淮南创大公司克扣王明好工资共计19724.24元。淮南创大公司称2018年度安全奖50000元实际为2018年在职员工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如果2018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已缴纳的50000元风险抵押金予以双倍返还,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按比例扣除,王明好认可2018年度与其同级别的工作人员均缴纳了风险抵押金50000元,称其本人因淮南创大公司克扣其工资未缴纳风险抵押金,另称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部扣完,并免除职务。2021年4月,王明好向淮南市潘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淮南创大公司支付克扣截留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工资193724.24元;支付2017年1月至12月扣减工资150000元;支付2018年安全奖50000元;支付垫付费用判决工程款利43575元。淮南市潘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潘劳人仲案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淮南创大公司于需谨慎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明好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所扣王明好工资总额197324.24元;淮南创大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明好2018年度安全奖50000元;驳回王明好其他仲裁请求。淮南创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1、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所扣工资197324.24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度安全奖5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1,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三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王明好在任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与飞天门窗厂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飞天门窗厂全额垫资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结算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尚欠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未支付,后飞天门窗厂起诉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案经一二审判决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及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飞天门窗厂工程款1245003元及利息43575元。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系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同时系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单位,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已并入淮南创大公司,后淮南创大公司按照一二审判决向飞天门窗厂支付工程款1245003元及利息43575元,同年12月12日,淮南创大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以王明好有过错造成其单位损失为由,研究决定从王明好月工资中扣回支付给飞天门窗厂的工程款及利息,淮南创大公司虽称电话告知王明好,但未举证证明,且王明好不予认可,从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淮南创大公司共计克扣王明好工资193724.24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淮南创大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明好在任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因与飞天门窗厂签订《合作施工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根据一二审判决,飞天门窗厂主张的是工程款及造成的利息损失,不能由此认定王明好给淮南创大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飞天门窗厂工程款及利息后,以王明好给其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克扣王明好工资,侵害了王明好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故对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克扣的工资193724.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2,本院认为,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安全奖50000元,经查明,该安全奖实为淮南创大公司2018年度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如缴纳,2018年度单位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予以双倍返还,如没有缴纳,则不存在双倍返还,王明好认可与其同级别的淮南创大公司员工都缴纳了50000元风险抵押金,其本人虽称因淮南创大公司克扣其工资而没有缴纳,但缴纳风险抵押金系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按照职工自愿原则缴纳,不违反有关规定,王明好认可其本人没有缴纳,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故对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度安全奖(实为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所扣工资193724.2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明好未缴纳2018年度风险抵押金,淮南创大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度安全奖50000元(实为风险抵押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明好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所扣工资193724.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王明好2018年度安全奖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元苏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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