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姜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茨林子村十组*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海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2013年9月25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7月28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海涛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1年3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9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