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辉,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证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保证人熊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乡。

保证人徐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待对账)。2020年9月4日,在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诺2021年5月4日前履行完全部义务,同时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之妻熊某某、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徐某某三人共同对剩余债务的按时履行进行了保证,本院遂暂缓了案件的执行。2021年5月4日,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剩余债务,故本院依法裁定执行人三位保证人的个人财产。在本院执行三位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的过程中,经查控,三人在城固、汉中、西安三地无不动产登记;王某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某某牌汽车,熊某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某某牌汽车,本院现已对二人的前述车辆进行了登记查封;同时经系统查控,本院依法从保证人熊某某的账户上扣划47546元,从保证人徐某某的账户上扣划8963元,共计扣划56509元 。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主动缴纳43491元,加上本院扣划的56509元,共计100000元,现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查封的财产暂未控制,同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保证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权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李  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