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楼、9楼。 主要负责人:陈艳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李仁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号D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仁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54元,减半收取计182.77元(原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米热班·卡斯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尔哈巴·木合塔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