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118号。     被执行人:王中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唐伦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中平、唐伦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6211.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中平名下车牌号×××号昌河牌汽车一辆及坐落于阿克苏市南城街道托万克巴扎巴格社区【新(2019)阿克苏市不动产权证第0XXXX号】、阿克苏市南城区314国道88号阳光新城小区12栋1单元201室【阿克苏市房权证2013112900008字00111747号】不动产两套,被执行人唐伦仕名下车牌号×××号三菱牌、×××号黄海牌汽车两辆。2021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王中平和唐伦仕的银行存款168946.84元法院可以扣划,向温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余款217264.17元及利随本清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出具的利息为准)被执行人王中平和唐伦仕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2、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若期间有任何逾期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4、本案已查封、冻结的资产除农行卡6230523650014403874外,其他不予解封。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做出(2021)新2922执7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慧 审判员    周玉熙 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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