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宝发。
被告:河北科信兴宇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龙。
被告:张海栋。
被告:冯彦才。
审理经过 原告朱宝发与被告河北科信兴宇塔业有限公司、张海栋、冯彦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宝发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科信兴宇塔业有限公司、张海栋、冯彦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宝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朱宝发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