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顾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顾宝峰与顾学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苏083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顾学华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局、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
5、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325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标的为8325元,未执行标的为96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