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田路东(市交通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海伦。
被执行人:韦有强,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谭德旺,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邓玉珍,女,****年**月**日出生,其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韦有金,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谭幼芳,女,****年**月**日出生,其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有强、谭德旺、邓玉珍、韦有金、谭幼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谭幼芳名下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北侧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贵国用(2011)第2074号)经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覃上耀(公民身份号码:45×××××)于2020年12月4日以人民币2469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执行谭幼芳名下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北侧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贵国用(2011)第2074号)的查封;
二、将原属于被执行人谭幼芳名下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北侧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贵国用(2011)第2074号)归买受人覃上耀(公民身份号码:45××××××)所有;
买受人覃上耀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时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对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纳税主体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由卖方承担的税费,法院从拍卖所得的款项中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智敏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闭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