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 原告:曹某某。 被告: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翠琴,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天元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宝库,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曹某某与被告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元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宏志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 人民陪审员 谢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