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祝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