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蒲云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邦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永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6934。

法定代表人:罗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煦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蒲云树(并案被告)与被告重庆永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以下简称永达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蒲云树与永达科技公司对同一仲裁裁决均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终结后案,将重庆永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本案一并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云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被告永达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蒲云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仲裁委的2020第481号仲裁裁决;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拖欠的工资9183.35元(4644.61+4644.61+3394.13-3500);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6617.1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26617.18元(4644.61×5+3394.13);5.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644.61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322.30元(4644.61×0.5)。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永达科技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于2020年3月13日支付蒲云树3500元作为生活费。2019年10月19日,蒲云树与永达科技公司法人罗章勇约定,月工资扣除五险后为4300元,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5小时。永达科技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共计工作174天,周末45天,法定节假日12天。2020年4月9日,被告书面辞退了蒲云树,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蒲云树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蒲云树不服仲裁委的裁决,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永达科技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系因蒲云树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蒲云树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并且蒲云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疫情期间,永达科技公司停工了三个月,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只是需要发放生活费,永达科技公司已经发放了3500元生活费给蒲云树,不应另行支付生活费。在停工期间,蒲云树不可能提供正常的劳动,相应的聊天记录只是同事之间正常的学习和交流,不能达到蒲云树提供正常劳动的证明目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并且系蒲云树给永达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失,永达科技公司才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不支付蒲云树疫情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2900元;请求判决不支付蒲云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22.3元;诉讼费由蒲云树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9日,蒲云树入职永达科技公司,具体工作内容为派驻安全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水电维修工作。

2020年1月9日,永达科技公司告知蒲云树将向其发放劳动合同电子版,让其打印后签字。2020年1月16日,永达科技公司将电子版劳动合同发送给了蒲云树,并告知蒲云树起始时间先不填写,打印出来签字,蒲云树并未打印签字。

2020年春节放假后,因疫情影响,蒲云树派驻的安全职业技术学院一直停课。蒲云树一直到2020年4月9日,均未回岗位上班。

停工期间,永达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章勇在永达科技培训群要求自2020年2月10日开始考核,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考核标准,要求员工把自己的工作安排时间事由发出来,对照执行。并制定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书写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否则按200元/天罚款。蒲云树在该聊天群内。

2020年4月8日,永达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章勇与蒲云树通过微信聊天交流,蒲云树询问罗章勇“罗总,我休息是什么意思?”,罗章勇回复:“公司从你2月6日至今的表现,认为你不适合在永达公司上班。你先自己算算,截止今天,公司应付多少钱给你,公司明天安排人与你交接。”

2020年4月9日,永达科技公司向蒲云树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蒲云树同志,根据你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补偿: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者甲方单位规定的;违法业务操作规章、操作惯例、操作原则或者理应知道风险规避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未造成损失但情节恶劣的。公司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你应得的工资。现特此通知你,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4月9日正式解除,请即日起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应得的工资。”

蒲云树2019年11月的工资为4300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津贴1411.92元、工龄工资10元、交通补贴104元、午餐补贴312元、周六加班662.08元)、2019年12月的工资为4300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津贴1411.92元、工龄工资10元、交通补贴104元、午餐补贴312元、周六加班662.08元)、2020年1月的工资为4300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津贴1761.53元、工龄工资10元、交通补贴104元、午餐补贴312元、周六加班662.08元,代扣失业保险16.41元、养老保险金262.56元、基本医疗保险65.64元、大额医疗保险5元,实发4300元)。

蒲云树向万州区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永达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的工资9183.35元;2.支付加班工资16850.05元;3.支付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617.18元;4.代通知金4644.61元;5.经济补偿金2322.3元。仲裁裁决永达科技公司支付蒲云树疫情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2900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66.81元;经济补偿金2322.3元;驳回了蒲云树的其他请求。

永达科技公司和蒲云树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起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工资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个问题:

1.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的期间的工资?

2.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3.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加班工资?

4.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的期间工资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蒲云树派驻的安全职业技术学院自春节放假后,因疫情原因蒲云树一直到4月9日离职时,均未回岗上班。在疫情期间,虽然永达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蒲云树提交相应的工作流程等工作日志,但是相对蒲云树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而言,并不是一个正常的劳动过程,也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的相应强度,故不应当支付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永达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蒲云树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因蒲云树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工作,故其中应当扣除加班工资。本院参照蒲云树已经支付的三个月的平均工资3754.46元计发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永达科技工资应当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1800元/月的70%支付蒲云树工资待遇。综上,永达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蒲云树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的工资报酬共计5941.36元(3754.46元+1800元/月×70%+1800元/月×70%÷21.75天×16天),摒除永达科技公司支付的3500元,永达科技公司还应支付蒲云树2441.36元。

2.关于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永达科技公司抗辩系蒲云树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即使是蒲云树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永达科技公司亦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蒲云树,但是永达科技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并且其只是邮寄了电子版本的劳动合同给蒲云树,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没有包含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不符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即要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故永达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蒲云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890.97元(4300元+4649.61元+3754.46元+1800元/月×70%+1800元/月×70%÷21.75天×16天)。

3.关于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加班工资的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蒲云树主张永达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其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存在,故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蒲云树主张永达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永达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蒲云树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第四十条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永达科技公司通知蒲云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蒲云树主张永达科技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永达科技公司以蒲云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合理性,故永达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蒲云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蒲云树主张永达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仲裁裁决后,永达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起诉,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结论的认可,故本院以仲裁裁决认定的2322.3元确认为永达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蒲云树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1.1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重庆永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蒲云树经济补偿金2322.3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890.97元、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9日工资2441.36元;

二、驳回原告蒲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重庆永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云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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