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陈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王兴兰,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明与被告陈彦、王兴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洪明在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刘洪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泽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