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克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丽萍。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裕民村坤德花园。 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云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宁。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8)第11号裁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执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8)第1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7日前,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享有的债权200万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其余尚未执行的执行款,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称“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部分房屋和车库在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权属尚不明确,待诉讼结果出来确定产权后,再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本案暂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406执21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秀蓉 审判员  秦玉山 审判员  王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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