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刘学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孙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生与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840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为21091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49749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局无房屋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被执行人孙长海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有土地登记信息,该土地我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刘学功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乾、孙长海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该车辆首封法院不是本院,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生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刘乾、刘学功、孙长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哈杰提 书记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