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训奎,水城县鹰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7。 被告黄长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沈小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显军与被告黄长书、第三人沈小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显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显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遵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