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申请人:辛存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申请人: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住所地广西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佰平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辛存海、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刘佰平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辛存海、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辛存海、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机器设备、厂房;
被申请人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总额以2586558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佰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