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景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汪常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庄景云与汪常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庄景云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1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