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胜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次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胜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14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9年8月19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一、2015年7月,被告人李伟胜找到被害人赵某以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垃圾清运项目为由,以每月分红4000元作利诱,诱骗被害人赵某投资了5万元,期间给回被害人赵某3万元作为分红,共骗得被害人赵某2万元。

二、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伟胜找到被害人梁某,先后编造合作投资云城区综合执法大队承包了五个生活垃圾压缩站维修工程项目和前锋镇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购买垃圾压缩车辆的理由,并根据项目分别以每月分红5000元和每年分红4万元作利诱,诱骗被害人梁某投资25万元,并与梁某签订融资合同书,期间给回被害人梁某3万元作为分红,共骗取被害人梁某22万元。

三、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伟胜找到被害人李某1以合作投资云浮市生活垃圾压缩站箱体维修项目和前锋镇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为由,以每季分红2万作利诱,与李某1签订合作协议书,诱骗被害人李某1投资了12万元,期间给回被害人李某15万元作为分红,共骗取被害人李某1共计7万元。

四、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伟胜找到被害人梅某,先后以6万元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为由、以每年分红3万元作利诱和以10万元合作投资中山市古镇华艺灯饰广场的垃圾清运工程为由,与梅某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书,诱骗被害人梅某投资16万元,期间给回被害人梅某3.3万元作为分红,共骗得被害人梅某12.7万元。

五、2016年11月,被告人李伟胜找到被害人陈某1以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的垃圾清运工程和云浮市生活垃圾压缩站箱体维修项目的工程为由,以每年可分红8万元作为利诱,诱骗被害人陈某1投资了10万元,期间给回被害人陈某11.8万元作为分红,共骗得被害人陈某18.2万元。

六、2017年7月,被告人李伟胜以帮助被害人李某2、凡某原承接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的垃圾清运工程为由,并称该工程每月可赚到1万元作为利诱,骗得被害人李某2、凡某原4万元,期间给回被害人凡某原1.5万元,共骗取被害人2.5万元。

七、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伟胜找到被害人林某,先后以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垃圾清运项目和云浮市环市路翰林华府的生活垃圾清运项目为由,以每月给工资3000元、每年分红3万作利诱,诱骗被害人林某投资6万元,期间给回被害人林某4.3万元作为分红,共骗得被害人林某1.7万元。

被告人李伟胜将骗得上述被害人的共56.1万元用于投资开设汽车抵押贷款公司,且造成资金严重亏损,无法挽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伟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第二宗、第三宗、第四宗、第七宗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第五宗事实,认为其实际收到陈某1的投资款只有7万元,一次4万元,另一次3万元,已退还3万元;对指控的第六宗事实,认为只骗得2.5万元,已退还1.5万元。

答辩情况

指定辩护人张丽丽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胜犯诈骗罪无异议,对诈骗总金额有异议,认为诈骗金额为43.4万元。

1.陈某1被骗一事,被告人李伟胜分两次以不同项目诈骗陈某1。陈某1第一个项目支付了4万元给被告人李伟胜,第二个项目支付了3万元给被告人李伟胜,陈某1与被告人李伟胜将第一个项目的分红3万元计入项目的总投资款,得出投资协议中的10万元。公诉机关没有银行流水账等证据证明被害人陈某1实际支付款项情况,应认定被告人李伟胜取得金额为7万元,扣减其庭上所称的已归还3万元,陈某1被诈骗金额为4万元。

2.李某2、凡某原被骗一事,两被害人实际支付了2.5万元给被告人李伟胜。由于被告人李伟胜承诺在没有承接到工程期间每月支付1万元给两人作补偿,才会签下5万元的借条。公诉机关没有银行流水账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实际支付款项情况,应认定被告人李伟胜取得金额为2.5万元,其已归还1.5万元,因此李某2、凡某原被诈骗金额为1万元。

3.李某城投资项目一事,应为被告人李伟胜与李某城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纠纷。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伟胜与李某城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时,被告人李伟胜确实有云城区垃圾压缩站项目,而且两人在2017年6月26日案发前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合作投资关系,被告人李伟胜也在2017年11月26日案发前签下《欠条》,承诺归还李某城相关投资款项。由此可见,被告人李伟胜没有非法占有李某城资金的目的,因此被告人李伟胜尚未支付李某城的投资本金7万元不属于诈骗金额。

二、被告人李伟胜到案后,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胜此前无犯罪记录,为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胜有下列诈骗和集资诈骗的事实:

一、诈骗事实

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李伟胜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2的亲戚老表凡某原承接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的垃圾清运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凡某原“借款”2.5万元。事后因凡某原没有承接到该项目,被害人李某2、凡某原向被告人李伟胜追回款项,李伟胜才退回凡某原1.5万元,骗得款项1万元。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李某2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3.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李某2出具的借条;4.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胜骗得被害人李某2、凡某原款项2.5万元的数额有误,本院不予采纳。

二、集资诈骗事实

(一)2015年3月间,被告人李伟胜以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垃圾清运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年分红3万元为利诱,骗取被害人林某“投资”款6万元。事后,被告人李伟胜以“分红”名义退回林某4.3万元,骗得款项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

(二)2015年7月间,被告人李伟胜以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垃圾清运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月分红4000元为利诱,骗取被害人赵某“投资”款5万元。事后,被告人李伟胜以“分红”名义退回赵某3万元,骗得款项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3.对私定期明细业务查询/定期一本通明细查询;4.辨认笔录。

(三)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伟胜谎称其承包了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压缩站机械设备维修项目,以合作投资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年分红6万元为利诱,于2016年8月18日诱骗被害人梁某与其签订《融资合同书》,骗取梁某“投资”款15万元。事后,被告人李伟胜以“分红”名义退回梁某3万元,骗得款项12万元。被告人李伟胜又于2017年2月间,谎称其承包了云城区前锋镇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以合作投资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年分红4万元为利诱,骗取被害人梁某“投资款”10万元。被告人李伟胜两次骗得被害人梁某款项共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3.融资合同书;4.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梁某出具的借条;5.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6.辨认笔录。

(四)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李伟胜谎称其承包了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压缩站机械设备维修项目和云城区前锋镇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以合作投资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季分红2万元为利诱,于2017年1月1日诱骗被害人李某1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骗取李某1“投资”款12万元,事后,被告人李伟胜以“分红”名义退回李某14万元。2017年6月26日,双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人李伟胜又以“分红”名义退回李某11万元,骗得款项7万元。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李伟胜追回款项未果后,于2017年11月16日要求被告人李伟胜出具欠款15万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3.合作协议合同书;4.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李某1出具的收款收据;5.解除合同协议书;6.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李某1出具的欠条;7.辨认笔录。

(五)2016年9月间和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伟胜先后谎称其承包了云城区前锋镇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和中山市古镇华艺灯饰广场的垃圾清运项目,以合作投资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年分红3万元和每月分红4000元为利诱,先后于2017年1月1日和2017年4月诱骗被害人梅某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和《合作协议书》,骗取梅某“投资”款共16万元。事后,被告人李伟胜以“分红”名义退回梅某3.3万元,共骗得款项1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梅某的陈述;3.合作协议合同书、合作协议书;4.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梅某出具的收款收据;5.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汇款凭条;6.辨认笔录;7.辨认笔录。

(六)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李伟胜以合作投资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垃圾清运项目和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压缩站机械设备维修项目为由,并且以承诺每年分红8万元为利诱,于2016年11月29日诱骗被害人陈某1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骗取陈某1“投资”款7万元。事后,被告人李伟胜以“分红”名义退回陈某13万元,骗得款项4万元。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李伟胜追回款项未果后,于2017年10月16日要求被告人李伟胜出具借款18万元的借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胜及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均没有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伟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3.合作协议合同书;4.被告人李伟胜向被害人陈某1出具的借款借据;5.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胜骗得被害人陈某1款项8.2万元的数额有误,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李伟胜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凡某原承接到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时代广场垃圾清运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2、凡某原1万元;虚构、隐瞒相关项目事实和真相,以合作投资项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赵某、梁某、李某1、梅某、陈某1等6人“投资”款共49.4万元。被告人李伟胜将骗得上述被害人的款项,用于投资其开设的汽车抵押贷款公司,该公司因经营亏损而关闭,致使“投资”款不能返还。

本案事实,还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文某、陈某2的证言;2.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与云浮市美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3.归案情况说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4.被告人李伟胜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伟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以合作投资入股分红的方式,向他人非法集资4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李伟胜以高频回报为利诱,诱骗他人投资,从而骗取他人款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准确,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李伟胜既犯诈骗罪,又犯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指定辩护人张丽丽认为被告人李伟胜没有非法占有李某1资金的目的,尚未支付李某城的投资本金7万元不属于诈骗金额,应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伟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张丽丽要求对被告人李伟胜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伟胜尚未退还被害人的诈骗所得款项,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李伟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伟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3万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伟胜退赔各被害人款项的数额如下:李某2(凡某原)1万元、林某1.7万元、赵某2万元、梁某22万元、李某17万元、梅某12.7万元、陈某1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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