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文慧,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张润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李拴梅,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文慧与被执行人李拴梅、张润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拴梅、张润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郭文慧转让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3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