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玲霞,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向志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向绪忠,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玲霞与被告向志平、向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向玲霞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玲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玲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向玲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