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房永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广誉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街南裕民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文科,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广誉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随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