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其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身份证号码:4205281970********。
被执行人:王全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大北街。身份证号码:140203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全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全国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全国在大同市青瓷窑煤矿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王全国在中国银行卡号:60138281010********上的大同市青瓷窑煤矿退休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