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本溪市溪湖区顺山街比亚迪对面4单元5楼。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