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张业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九州溪雅苑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松洲,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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