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空港大厦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10077532403。
负责人:莫红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晶,女。
被告:李海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李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