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蔡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55789299J。
法定代表人:汪昌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昊,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星梦园G6栋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56J。
法定代表人:张笑梅,总经理。
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27320。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538元,由原告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