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国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代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被执行人:肖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判决没收代发兵、肖金、李国新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代发兵812.51元、李国新9070.11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外,未发现被被执行人李国新、肖金、代发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没收肖金、代发兵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二、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没收李国新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本院发现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有其他合法所有财产的,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