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仝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仝波罚金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人仝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因义务人仝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暂无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