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卫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韩涛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卫明诉被告韩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涛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涛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完毕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1日前被告借原告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韩涛涛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韩涛涛向原告杨卫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到杨卫明壹万元整,现两月内清,2019年12月24日,韩涛涛”。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一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卫明要求被告韩涛涛偿还借款10000元,并出示借条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原告杨卫明要求被告韩涛涛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期间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涛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涛涛于本判决送达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卫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涛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