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辽12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1065683.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调查笔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王某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兴 书 记 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