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旦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西藏昂仁县卡嘎镇卡琼村,现住西藏昂仁县。
原告二:德某某某,女,藏族,住址西藏昂仁县。
被告:次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昂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旦某、德某某某诉被告次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旦某、德某某某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旦某、德某某某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旦某、德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旦某、德某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