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东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张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亦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铭。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462697XE,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东妹、张祖明与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东妹、张祖明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东妹、张祖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沈东妹、张祖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