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传建,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楚成良,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礼冉(曾用名郭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传建诉被告郭礼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传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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