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传建,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楚成良,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礼冉(曾用名郭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传建诉被告郭礼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传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