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仁占堆,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土县。
被告:王启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次仁占堆与被告王启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次仁占堆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启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仁占堆撤回对被告王启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55元,由原告次仁占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