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东区20层、西区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巩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巩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重客二部、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巩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