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兵,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沁源县。

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沁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兵与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兵、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建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建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29756.58元(当庭变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建兵在担任村主任期间,村里基础建设时因村委会资金困难,原告先后垫资28万元,支付村里相关建设,被告支付6万元后一直在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辩称,对所欠原告杨建兵的229756.58元无异议,但现在村委收入有限,不具备支付能力。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建兵担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进行大栅村基础建设,先后垫付资金289756.58元,村委换届选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截止2020年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杨建兵支付6万元,剩余229756.58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所欠杨建兵229756.58元如何支付。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杨建兵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有往来账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提出收入有限、不具备支付能力的答辩意见,不具有法定抗辩理由,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建兵支付229756.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被告沁源县王和镇大栅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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