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帝,****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贯中,系王帝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王子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帝与被告王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贯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子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王帝与王子超从小就认识,关系很好,王子超因其父亲在棋盘镇开发房子需要资金,向王帝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王子超付了2个月的利息,后来又给了3000元利息,此后没有再付过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

被告辩称

王子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8月2日,王子超分别向王帝借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二张借条上均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王帝向王子超催要借款未果,遂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王帝的当庭陈述,王帝举证的借条原件二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子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针对王帝的诉讼请求提供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书证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本案中,王帝提供的二张借条原件客观真实、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依法认定作为定案依据。依据王帝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王子超向王帝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王子超应当及时向王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子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子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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