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御墅林枫小区7号楼2单元3层西户。
审理经过
郑金云与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郑金云购房款430537元及经济损失81371.4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金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25日,向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财产情况,其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11908.49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暂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金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 珂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瑞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