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刘美蓉,女,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0日,本院收到刘美蓉的起诉状。刘美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广昌县赤水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广昌县教育体育局为其补缴25年社会保险(1995年9月1日-2020年7月5日)。事实和理由:1995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刘美蓉在广昌县赤水镇沈留小学(系广昌县赤水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学点)担任代课老师,由广昌县赤水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发放工资,广昌县赤水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广昌县教育体育局没有为刘美蓉办理社会保险。刘美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刘美蓉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广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于2021年4月28日向刘美蓉送达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刘美蓉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案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刘美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