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王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