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翔,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李枫,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46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翔、李枫的存款、收入38680.78元(其中本金38207.78元,执行费473元);         二、被执行人李翔、李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翔、李枫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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