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下吐京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山西省孝义市驿马乡下荆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欠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