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开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怀化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卸搬运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91853855。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邓开军与怀化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卸搬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人仲字【2020】第146号仲裁裁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向怀化市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发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以(2021)湘1202执199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1日,该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