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北城一品7幢13A01-13A11室。

法定代表人:石逸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荧荧,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明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丁涧店村五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明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城建公司称,撤销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通劳人仲案字(2021)第157-1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黄明新负担。事实和理由:仲裁书认定的日工资计算错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是劳务关系。基本工资存在差额,也与本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

黄明新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3日,仲裁委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21)第157-1号仲裁裁决,裁决:中城建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黄明新支付完毕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900元。同日,仲裁委又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21)第101-2号仲裁裁决,裁决中城建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黄明新支付完毕经济补偿54450元。中城建公司不服通劳人仲案字(2021)第101-2号仲裁裁决,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2021年6月23日,仲裁委所作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中城建公司已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所涉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事项处理,中城建公司现就终局事项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城建公司应就案涉终局事项一并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缴的申请费4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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